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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九十六)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
来源:蓝锐离婚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30
浏览量:289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规定,本文主要讨论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1、共债共签原则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事后追认原则

虽然所负债务系夫妻一方签字,但是另一方在事后追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家庭日常所需原则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无论另一方是否签名或者追认都属于夫妻共同职务。

4、扩充认定原则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推定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这类纠纷较多,但是关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目前无法律规定进行界定,还需要法院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债务人的家庭生活消费情况等方面综合认定。如果一方举债为购买房产,该房产家庭成员均居住,大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5、虚构或者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原则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6、婚前债务举证认定原则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7、离婚不影响债权人主张原则

夫妻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并办理离婚手续,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债权。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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