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和林律师亲办案例
劝人自首——重大立功的一种特别形态
来源:侯和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8
浏览量:346

  前不久,笔者受西双版纳州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张三、李四、王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中的李四辩护。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



  1998年2月份,在云南省某市高速公路建设工地,被告人张三因施工纠纷与叶某某(外号∶老光头)等人发生矛盾,后被告人张三邀约被告人李四、王五报复叶某某等人。2月19日7时许,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去到叶某某等人居住的工棚,用木棒、水果刀殴打工棚内的人,被害人陈某某腿部被王五捅刺数刀致当场死亡。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四向某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初,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为李四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同时告知李四,如果能够劝说张三、王五等人主动投案,可以减轻处罚。李四被取保后,多次找到张三、王五的家人,并通过电话与张三、王五本人联系,劝说他们投案自首。张三、王五及其家属在李四的劝说下,认为东躲西藏的日子不好过,内心饱受煎熬,张三、王五遂于2020年4月先后到某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诉书只认定了三个被告人系投案自首,并未认定李四的行为属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辩护人认为李四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虽然以上规定中并没有“劝说他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情形,但却规定了“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情形。本案中,较之协助抓捕而言,李四积极劝说并最终促成张三、王五两位被告人投案自首,不仅达到了与协助抓捕相同的目的,更节约了司法资源,其作用比协助抓捕更应当获得法律的肯定,因此,应当认定李四构成重大立功。  据此,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李四属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并当庭受到了公诉人的认可,法院在判决中也采纳了这个辩护意见。最后,李四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而同案被告人张三、王五则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


以上内容由侯和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侯和林律师咨询。
侯和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36好评数10
云南省景洪市西双十贰城茶文化博览园C区银座三层3005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侯和林
  • 执业律所:
    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28*********11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云南
  • 地  址:
    云南省景洪市西双十贰城茶文化博览园C区银座三层30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