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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如何处理
来源:唐滢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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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外执行是怎么执行的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

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二、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如何处理

监外执行又犯罪的,被收监羁押,未执行刑期及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监外执行是具体运用刑罚的一项制度和措施,监外执行罪犯,虽依法已确定为罪犯,但是从客观表现上看,没有受到服刑改造的处罚,这对知法不多,接受改造心态不强的罪犯来说,教育的效果并非很大,倘若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这就给社会带来更多的不安全因素,因此对决定监外执行,首先符合法定条件,其次条件符合客观实际,不能滥用。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刑罚,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监外执行罪犯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的原则,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同时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也有规定,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应当收监执行。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这证明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是很严格的,一旦违反应当从重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新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这说明现行法律对监外执行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罪犯,加大了处罚的力度,这主要是基于他没真诚悔罪,有危害社会的原因口然而,相比之下现行法律对监外执行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确应从重处罚,达到教育公民遵纪守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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