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亲办案例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监护人如何维权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8
浏览量:840

一、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2002年结婚,共同从事蔬菜批发经营业务,夫妻二人于2004年生子李某1。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李某1因沉迷于网络直播打赏所获得的主播致谢、单独表演等服务,用其父李某银行账户中收取的蔬菜货款,以微信、支付宝、网银在线等方式向该直播平台账户内陆续充值,累计金额近160万元。事后,李某和张某发现此事,要求平台所属某直播公司返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该公司拒绝,遂起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以李某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并非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为由,判决由该直播公司返还打赏金额40万元,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直播公司自愿返还全部款项并履行完毕,上诉人李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01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

顾名思义,“打赏”即用户给对方提供一定的物质奖励。未成年人作为网络直播用户根据自己所观看的网络主播的直播内容,付费给主播赠送直播平台提供的虚拟礼物给来表达自己的喜爱之情,实质上是一种自愿付费的消费模式。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打赏属于无偿的赠与,作为观众的未成年人给主播打赏,但并不要求主播履行义务或实行对等行为。因此,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属于无偿赠与行为,即直播打赏是观众用户与主播之间的赠与合同。

02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为直播打赏?

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为直播打赏,与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关,《民法典》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了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对于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播打赏行为无效。对于未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如果其父母同意或追认,则直播打赏行为有效,若父母不同意或不追认,则打赏行为无效。

此外,为解决因疫情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近日正式施行,其中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问题做出了直接的规定,即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限制未成年人消费、打赏, 让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从提供直播的平台这一根源对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这一行为进行规制。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并未被完全禁止,未成年的无行为能力人显然不可以直播打赏,而其主要取决于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或追认,若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则可认定为有效,即未成年人在此种情况下可以直播打赏;若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未追认,该行为无效。

03实践中,如何挽回打赏损失?

在实践中,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少之又少,大多数情况都是未成年人被直播吸引,进行高额费用的打赏,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在此种情况下,一般可以与直播平台进行协商,但是一般也很难达成一致,因此还是要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依据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判决全部或部分返还打赏费用,且一般多为部分返还。

因此,家长和学校,要教育未成年人理性上网,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并注意关注孩子们的成长动向,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价值观,防止此类事件造成的损失。

四、参考法条

《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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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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