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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上)》主题沙龙

作者:刘则通  更新时间 : 2021-06-26  浏览量:426

得君读书会 5月1日

2021年4月29日,得君读书会第24期活动在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举行。

担保制度是民商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部分。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与《民法典》一并实施,该解释对《担保法司法解释》及《九民会议纪要》等原有内容进行了修改或延续。

本期活动,杨丽芬律师在深入研习《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曹士兵、李宇等学者的解读,从担保功能主义立法模式、整体性规定、公司相关担保制度三个层面出发,对该解释的宏观制度架构及第1-12条条文的具体规定进行讲解。

 一、担保功能主义立法模式

杨丽芬律师先是从横向视角回溯了功能主义担保制度起源于美国并逐渐获得国际认可的发展历程,再从纵向视角对比了我国担保制度从1995年《担保法》、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到2007年《物权法》、2019年《九民会议纪要》,再到2021年《民法典》、《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三个历史阶段的变化,梳理出我国担保制度从法定主义向功能主义逐步转变的过程。民法典和新担保制度解释较之以往显得更体系、更科学、更灵活。

随后,杨丽芬律师对《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12条进行了逐条分析。

 二、整体性规定(第1-6条)

适用范围(第1条)

本条明确了本解释适用的范围,即有关担保类合同发生的纠纷,包括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但没有提到定金),以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中涉及担保功能的部分。

担保合同效力的从属性(第2条)

本条明确有关担保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效力的约定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随主合同效力认定,但独立保函不适用。

担保责任的范围的从属性原则(第3条)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超过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约定超过此范围的,担保人可以主张仅在债务人承担的范围内承担。对此,杨丽芬律师也提出,本条并未要求法院主动审查适用,建议代理律师在实务中应积极主张适用。而实际承担超过此范围的,担保人可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其中隐藏的法理是对超过部分承担的约定是无效的。

代持担保物权(第4条)

本条行使的主体包括名义上的担保物权人和实际债权人,而本条的真正意义在于保护实际债权人在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名义担保物权人的委托关系的情形下,就担保物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人主体资格限制(第5、6条)

机关法人、村委会、居委会、以及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主体提供担保的合同原则上无效,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主体的担保资格则不受限制。杨丽芬律师也结合《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对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等概念进行梳理。

 三、公司相关担保制度

法代越权担保的效力(第7条)

在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下,相对人善意的,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非善意的,对公司不发生效。李宇教授认为,本条延续了《九民会议纪要》的逻辑,把该问题看作是代表权限的规范,但也突破了《九民会议纪要》的结论,担保合同理论上存在被公司追认的可能。

公司未经决议对外担保依然有效的情形(第8条)

本条规定了三种特殊情形,针对第3项“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李宇教授认为,其虽延续了《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但却直接违反了《公司法》第37条第2款,实务中可能会导致司法裁判异化。

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的规则(第9条)

本条规定担保合同生效的要件在于相对人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

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规则(第10条)

本条规定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合同原则上对公司生效。杨丽芬律师举例说明实践中倾向于把夫妻公司当作一人公司来对待,对于该问题的处理在场的律师们也提出了自身的不同看法。

分支机构擅自对外担保(第11条)

一般公司的分支机构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担保,原则上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不承担担保责任,但相对人善意的除外。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开立保函,原则上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擅自提供保函之外的担保的,原则上金融机构与分支机构则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擅自对外担保,原则上担保公司与分支机构不承担担保责任,但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未经授权的除外。

针对非善意相对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参照本解释第17条处理之规定,杨丽芬律师指出此处应当区分处理,即上市公司的分公司对外擅自提供担保应当有除外规则。

法代以公司名义行债务加入(第12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债务加入的效力认定按照本解释中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则处理。杨丽芬律师认为,举轻以明重,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尚需经过公司决议程序,债务加入则更需要。

本期杨丽芬律师先为大家梳理了《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整体框架和部分条文,为后续大家进一步学习该解释打下良好的基础。

以上内容由刘则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则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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