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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7岁女孩向法官求助

作者:蒋爱兵  更新时间 : 2021-06-24  浏览量:120

案情介绍

童年本是孩子最无忧、最快乐的时光。



但是近日,一则 “7岁女孩向法官求助”的热搜引发了广泛热议,不少网友都发出感慨“都说世上只有妈妈好,但竟然也会有这样对待自己亲生女儿的母亲?虎毒还不食子呢,生而不养不配为母!”


为何一条新闻会引发如此大的热议,我们来看看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2015年,晨晨的父母在离婚时,双方便对女儿的抚养问题发生过多次争吵,最后晨晨妈着急离婚,便想让晨晨和爸爸生活。


2018年,晨晨妈再次来商量,称自己的现任丈夫为外籍华裔,经济条件很好,以后可以带晨晨出国念书。


考虑到晨晨妈今后能给到晨晨更优越的生活,甚至能提高晨晨的外语能力与眼界,而自己家境一般确实也给不了晨晨更好的物质条件,晨晨爸妥协了,与晨晨妈签订了抚养权协议。


然而,这一切都是晨晨爸的“自以为是”!


不久,晨晨爸发现,晨晨妈与她所谓的精英外籍华裔老公二人都没有正经职业,全家竟然一直靠低保维持生活。不仅如此晨晨爸每月支付的抚养费都被二人拿去挥霍。


更过分的是,晨晨妈及其家人竟让年仅7岁的孩子独自一人徒步数公里上下学,晚上在家只能睡厨房地板。


附近不少邻居反映,大冬天常看见晨晨赤着个脚,站在走廊上,问她为什么站在外面,晨晨就说自己是"被妈妈罚,妈妈不让我穿鞋。"


在网上热传的那段视频中,晨晨用稚嫩的发声向法官发出的求助——“法官能不能救救我,让我到爸爸奶奶那里去,我不要跟妈妈,妈妈让我一个人在厨房睡觉,直接垫个垫,没有让我睡过床,还有让我剥豆,剥得手指甲痛,还有经常饿我就是饿一天。”


睡床铺、有鞋穿、有学上,这大部分孩子唾手可得的东西,却成为了晨晨难以企及的愿望,这不经让人们感到心疼。


晨晨爸实在无法忍受自己的宝贝女儿遭受如此恶魔般的待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儿随自己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晨晨随着晨晨妈及家人共同生活,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轻易改变不利于其成长,且双方对于女儿抚养做出的相关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故判决驳回诉请,晨晨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中,晨晨妈一方拒不配合法院要求,拒绝法官上门了解晨晨生活情况。


之后,法官通过走访晨晨的学校、住所地居委会等地,查明晨晨妈及其再婚丈夫均无正常工作,全家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且晨晨妈不顾学校提醒,任由年仅7岁的孩子一人上下学,在家睡厨房地板。



此外,晨晨妈再婚后已另育有一子,何某则无其他子女,且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经过综合考量,上海一中院最终改判晨晨随父亲何某共同生活。


二审宣判后,晨晨妈拒绝履行判决,禁止晨晨与晨晨爸生活。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后,晨晨终于来到爸爸、奶奶身边,终于能够重新体会到了家庭的温暖和有人疼爱的童年。



有的父母是孩子成长路上的引路人,而有的父母却成为了孩子一生痛苦和噩梦的来源。


今天就来和大家聊聊有关抚养权变更的问题。当对方无法照料好孩子时,如何通过法律保护孩子的美好童年?


以案说法

问题一:在抚养权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权决定随哪一方生活?


首先需要确定孩子的年龄,《民法典》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法官需要听取年龄大于8岁的孩子的建议。如孩子已超过八岁,其是可以决定随爸还是随妈生活。而本案中晨晨未满7岁,从法律上,其建议不一定能够被法官采纳。但在实务中,法官也会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量晨晨的意见。



以案说法

问题二: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以案说法

问题三:怎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依照《民法典》规定,抚养权协议并不是“一刀切”的终身协议,而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变更。如本案中,晨晨妈并不能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则晨晨爸可以要求变更协议,拿回晨晨的抚养权。


除本案的诉讼变更外,晨晨爸还可以通过双方协议的方式变更抚养权。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而且变更后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




律师 · 小结


最后,也想说几句自己的想法:孩子身上流淌着父母的血液,而父母的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会切断这种血浓于水的亲情。离婚后,他仍是孩子的爸爸,她仍是孩子的妈妈。不论如何,父母都要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让孩子们都可以幸福而勇敢的成长,拥有一个快乐的童年,享受这世界的美好。


以上内容由蒋爱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蒋爱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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