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发现的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来源:丁嫣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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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则长沙婚家案例,黄某、刘某原是夫妻关系,后因性格不合,双方于2012年8月到某市某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对外的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与承担。”

   2011年5月,该长沙婚家案中刘某以个人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借款人民币五万余元用于购买小型轿车,分期付款期限三年,但刘某没有按约定归还,为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于2013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刘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四万余元及利息、滞纳金,并向法院申请查封了黄某的房产。该长沙婚家案中法院于2013年7月作出判决:被告刘某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借款本金四万余元及利息、滞纳金八千余元,被告黄某对被告刘某的上述长沙婚家债务负连带清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刘某并没有按判决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奈之下,黄某于2014年3月代刘某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等共计六万余元。黄某认为上述债务应由刘某承担,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相应款项。

   该长沙婚家案中,黄某前夫刘某的借款经法院审理认定:系用于家庭生活,该债务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黄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一般包括债务用于生活性消费、生产性经营等。离婚时,双方一般都会对财产问题以及债务问题进行处理,该共同债务的分割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得以此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可向相关当事人主张相应权利。

    所以,在离婚后,即使双方已经对债务进行了处理,一方仍可能需要承担原夫妻共同债务,出现像黄某一样的情况。黄某代刘某履行了义务,承担了清偿责任,因此取得向刘某追偿的权利。黄某有权要求刘某支付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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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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