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是在股权投资中,投资人为保障自身收益而设定的重要商业条款。当被投资企业业绩或估值不甚理想时,投资人会希望通过对赌协议实现退出。而投资人的诉求能否得到司法机构的支持,前提在于投资人赖以主张的对赌协议是有效的,其法律效力得到司法机构的认可。
对赌协议本质上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各方当事人约定的对赌条件触发时,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赌义务。常见对赌条件通常包括如下几类:
1、在对赌协议约定期限内无法上市;
2、未达到对赌协议约定的财务指标;
3、目标公司、股东或者董监高存在违反对赌协议约定的情形(例如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竞业禁止、目标公司或股东承诺不得欺诈等);
4、目标公司未实现一定的经营目标,例如未能研发某种产品、未能获得开展业务必须的行政许可等。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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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周某、目标公司签署增资协议,约定:甲公司向目标公司增资1500万元,并约定若目标公司2016年净利润低于1500万元,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周某以现金方式向甲公司退还投资款及相应违约金,目标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因目标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要求,甲公司起诉要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目标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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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周某、目标公司签署的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目标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周某应按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因目标公司的保证亦已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故亦予以支持。
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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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机制”或者“估值调整协议”,是在融资过程中,介于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和公司未来的不确定性所创设的风险分配机制。具体是指,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或控股股东约定,以其对公司未来某一时点净资产价值的预估值作为基准向公司投资,一旦目标公司没有在该时点达到预期业绩,投资方有权要求目标公司或者控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做出补偿。
对赌协议不仅应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应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