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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管插管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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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管插管医疗事故


  经审理查明,患者唐主因言语不利、右侧肢体活动不利3小时于2014年5月18日11:40分入住被告唐山市工人医院,入院初步诊断: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病症性癫痫。2014年5月29日16:××患者痰多,不能自行咳出,为保证呼吸道通畅,有利排痰,进行气管插管,患者烦燥,不能耐受插管,遂拔出气管插管。当日17:××患者突发心率下降,自主呼吸加深变慢,血氧饱和度逐渐下降,意识障碍加深,呈重度昏迷,再次行气管插管术,患者血氧饱和度仍低,血压不能测出,自主呼吸消失,于17:××死亡。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死亡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病、病症性癫痫、肺炎、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心律失常-阵发性房颤、应激性溃疡、高脂血站、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心源性猝死。住院12天。


    2014年8月14日,市工人医院出具关于患者唐的技术认定意见。结论:1、患者于2014年5月29日出现呼吸费力、腹式呼吸、痰多,不能自行咳出,征得家属同意后行第一次气管插管术,插管成功,符合治疗原则;2、××患者因不能耐受插管,出现烦躁不安,拔出气管插管,拔管指征掌握欠妥只是××患者的各项生理指标稳定,患者死亡与气管插管拔出无因果关系;3、患者为脑梗死,高血压3级、心律失常-阵发性房颤,病情复杂,考虑为猝死。但猝死的原因很多最常见:心源性猝死、肺栓塞、脑源性猝死等;确切猝死原因,需进行尸检。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请,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2015年12月16日,北京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京正(2015)临医鉴字第2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及意见为:市工人医院在对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唐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40%-60%。

经查,因医疗损害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8303.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12天×20元/天)、死亡赔偿金386256元(24141元/年×16年)、丧葬费23119.5元、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3853.25元(46239元/月÷12月÷30天×10天×3人)、护理费1200元、法医鉴定费15000元、交通费1000元、复印费2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高庆花)16204元(16204元/年×5年÷5人),精神抚慰金30000元,以上损失总计485201.53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相关病历,司法鉴定书及其相关票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北京,,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京正(2015)临医鉴字第2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依据事实清楚,分析说明理由充分,结论明确,本院应予采信。该鉴定结论为市工人医院在对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唐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40%-60%。被告承担赔偿系数本院认定为50%。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结合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支持30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工人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合计257600.77元[(455201.53元×50%)+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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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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