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刚平律师亲办案例
死亡赔偿金请求权是否可以转让
来源:邓刚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3
浏览量:298

一、死亡赔偿金请求权是否可以转让

死亡赔偿金请求权是专属于死者家属的债权,所以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影响死亡赔偿金的因素有哪些

1、死亡赔偿金与受诉法院的经济水平有关。

想当然的,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较好的话,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数就会比较高,从而死亡赔偿金的总数就会比较高。

2、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的生理年龄有关。

当受害人年龄较大时,根据生命存在的特征,不适宜做较大的死亡赔偿金赔偿,因此,国家法律把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与人的年龄相联系,年龄越大,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就会越少。

综上可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专属于当事人的除外。而死亡赔偿金请求权是专属于死者家属的债权,所以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不得转让。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联系我们进行咨询。

 


以上内容由邓刚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邓刚平律师咨询。
邓刚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28好评数19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乌市新市区苏州路金邦大厦10楼B1(新市区法院对面)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邓刚平
  • 执业律所:
    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新疆-乌鲁木齐
  • 地  址:
    乌市新市区苏州路金邦大厦10楼B1(新市区法院对面)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