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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浅谈婚约财产纠纷
来源:杨国彬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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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约也即订婚,男女双方正式登记结婚前达成的一种契约,是中国传统观念中约定俗称的一种婚姻缔结方式,婚约属于道德层面范畴,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婚约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广大农村地区较为盛行,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未订婚而径行结婚的行为甚至被认为是不合礼节的,与婚约现象相伴而生的是彩礼,订立婚约后需给付彩礼以及购买结婚用品,然而婚约美丽,婚姻不易,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往往会因多种缘故分手,双方家庭也会因彩礼闹的不可开交。

      如何定义婚约财产?

     虽然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因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要受法律约束,那何为婚约财产?

简言之,婚约财产,即婚约双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以及第三人为之庆贺所赠与的财物。婚约财产的赠与是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当婚约解除时,赠与人可要求返还婚约财产。婚约财产主要表现为彩礼、三金及其他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

      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

      婚约财产纠纷当事人主要是情侣双方,且为登记结婚

      男方可否要去女方返还婚约财产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如果满足以上三种情形,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婚约财产。

      其次,婚约财产纠纷实质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有别于一般赠予。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当赠与财产的行为有很强的结婚目的性和指向性,当结婚目的没有达成且赠与的财产数额巨大时,结合公平原则,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产,应予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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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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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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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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