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云律师亲办案例
好文荐读丨第二期
来源:陈海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1
浏览量:106

导语

日拱一卒未有尽,功不唐捐终入海。

作为一群热爱民商事诉讼的律师,我们深信长期坚持阅读高质量的民商事学术论文是提高专业技能的重要路径。为此,我们精选相关论文,并附以关键词和摘要推荐给大家,以期共同精进。

 

总则

《<民法典>第160条(附期限法律行为)评注》

作者:翟远见(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

来源:《法学家》2020年第5期

关键词:期限 法律行为 期待权

摘要:《民法典》第160条承认当事人享有对法律行为附加期限的自由。期限具有未来性和必至性。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是我国实证法规定的期限类型。以期限事实是否于确定的时点发生为标准,期限还可以分为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的行使行为、指定继承人的遗嘱、亲属法上的非财产性法律行为等,依其性质不得附期限。当事人在期限到来之前享有期待权。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当事人不得依其意思赋予期限到来以溯及力。

 

物权类

《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新规释评》

作者:刘保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教授)

来源:《法商研究》2020年第5期

关键词:民法典 担保物权 非典型担保 担保合同

摘要:以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和制度供给为宗旨,借鉴功能主义的实质性担保物权立法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担保物权制度作了重要修改:拓展了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了非典型物的担保地位;改变了担保财产的描述方式、扩张了担保财产的范围;统一了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完善了担保物权顺位规则;改进了流担保效力规则的表述、统一了担保物权实现规则;并对抵押权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关于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流押和流质条款的效力、登记备案的不动产租赁权与抵押权的效力关系、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范围的封闭式兜底条款、登记设立的权利质权的追及效力、商事留置权的适用条件等方面的问题,则有待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或制度完善。

 

合同类

《继续性合同的解除:违约方解除抑或重大事由解除》

作者: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中外法学》2020年第1期

关键词:继续性合同 重大事由 信赖关系破坏 合同解除

摘要:民法典合同编新规定的"违约方解除权"引发关注,滋生争议。引发该问题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本身仍有诸多基本问题,需要澄清。现行法关于继续性合同的解除规则供给不足,以至于在合同僵局场合法院被迫从拟制当事人的意思出发解除合同、打破僵局。立法的问题应通过立法解决。合同僵局问题并非仅在中国出现,在德、日两国,围绕继续性合同的解除(终止),立法及判例均有较为成熟的经验积累,值得我国立法借鉴。无视此类比较法经验,独创"违约方解除权"规则,并不可行。目前草案中的违约方解除权规则无法破解合同僵局,必须修正。建议借鉴《德国民法典》第314条,规定当事人可基于重大事由解除继续性合同。民法典就继续性合同的特别解除存在法律漏洞,则应类推适用保管合同的"特别事由"解除,或者类推适用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规则,由当事人请求法院解除。

 

侵权类

《民法典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规则的改进与适用方法》

作者:王磊(贵州大学法学院)

来源:《法学家》2021年第4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范围 内在体系 有责性 被侵害权益重大性 动态评价

摘要: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范路径素有完全赔偿模式与限制赔偿模式的立场之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虽然就此确立了合理性标准,但仍需要藉由评价予以价值补充。现代损害赔偿法的发展已然预示了完全赔偿模式向限制赔偿模式的转向,该结论同样可见于我国本土相关裁判实务的累积。就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范技术而言,应立基于行为自由与权益保障的对置,通过内在体系"外显"的方式提取出有责性与被侵害权益重大性两大规范原理,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有赖于对可归责性与被侵害权益重大性的动态评价。此种弹性化的评价机制通过复数原理的协动凸显了"法"的本质,将法律思维方式从抽象定式推向情景考察,不仅有助于对妥当法结论的灵活推导,而且可以充当行为自由与权益保障二元关系的"指示牌"。当然,动态权衡仅是导出法结论的手段而已,其本意在于填充现行法评价机制的缺失,在通过动态权衡获取妥当法结论之后仍需回归教义学体系,即《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损害赔偿"章中的合理性标准。

 

婚姻家庭继承类

《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与规则适用》

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

关键词:民法典继承编 继承规则 遗嘱 遗产管理人

摘要: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继承编,对继承规则经过补充、修改,完善了我国继承制度。其主要进展包括:修改了遗产范围的规定,补充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和宽宥制度,新增了遗嘱信托,确认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效力,补充了转继承规则,废除了公证遗嘱优先原则,确立了遗嘱时间在后效力优先原则,补充遗产管理人制度等。其特点是:突出继承制度的私法属性,彰显对民事主体私有财产的保护;突出时代特点,在继承领域回应科技进步的要求;突出私法自治,尊重被继承人对其身后财产处置的自由意志;突出完善继承制度,补充修改继承规则。在法律适用中,应当明确完善继承制度的指导思想,对新规则正确理解准确适用,对新老继承规则统一理解和适用,区分强制性规定和示范性规定的适用方法,适当适用类推规则和补充法源,调整好继承法律关系,保护好继承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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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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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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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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