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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继承律师房产继承遗嘱继承律师案例-资深周律师很优秀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1-06-21 21:51  浏览量: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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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3、蒋某1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存在错误。根据中国农商银行黄浦太平支行出具的证明及蒋甲名下账号为04×××02的中国农商银行黄浦太平支行银行卡流水,被继承人的债务已由蒋某3、蒋某1的母亲吴某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二审判决认定被继承人尚有个人贷款2800042.44元未偿还,系认定事实错误。(二)本案系遗嘱继承,而非法定继承。1.案涉口头遗嘱具有真实性,被继承人在突发肺部感染进入手术室前,在医护人员看护下对吴某说“我快不行了,把我的财产都留给我的两个儿子,你一定照顾好他们”。其完全能意识到自己马上要离开人世,该口头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2.案涉口头遗嘱的订立符合继承法规定的紧急情况。被继承人立口头遗嘱之时至凌晨去世一直处于危急情况之下,无法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且二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本人对遗嘱的问题有所考虑,并非没有考虑过立遗嘱的问题,这一点恰恰更能证明被继承人在情急之下作出口头遗嘱的行为是完全符合常理的。3.案涉口头遗嘱订立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蒋某3、蒋某1与主治医生XX、护士长X、护工XX三位见证人并无利害关系,吴某与主治医生、护工之间即使具有所谓的利害关系,也不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位见证人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对口头遗嘱内容的陈述基本一致,积极配合出庭作证,接受质证并且对证人证言进行了公证,该证明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同时,继承法所说的见证人并非是邀请见证,是能够见证特定情况事实的人,三位证人完全符合见证人的条件。综上,蒋某3、蒋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蒋某2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蒋某3、蒋某1的再审申请。

再审审查期间,蒋某3、蒋某1提交中国农商银行黄浦太平支行出具的证明及蒋甲名下账号为04×××02的中国农商银行黄浦太平支行银行流水,用以证明蒋甲对中国农商银行黄浦太平支行的贷款已还清,原判决认定被继承人尚有个人贷款2800042.44元未偿还系认定事实错误。

蒋某2质证称,该证据系二审庭审结束前即已客观存在的,不属于新证据。同时,根据中国农商银行黄浦太平支行出具的声明,其债权已完全实现,不会再对本案继承人主张债权,因此本案无需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愿亦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社会伦理等为前提,特别是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的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容易被伪造、篡改、变更,要严格审查其作出方式、遗嘱内容、见证人证言等情况。经原审查明,蒋某3、蒋某1主张被继承人蒋s在其去世前的危急情况下作出了“把我的财产都留给我的两个儿子”的口头遗嘱,并指认主治医生ss、护士长ssss、护工sss作为该口头遗嘱的见证人。该口头遗嘱内容及三位见证人的证言对于蒋某3、蒋某1继承蒋甲的遗产至关重要。但是,蒋某3、蒋某1并未在第一时间对该口头遗嘱及见证人的证言进行证据固定,在原一审第一次开庭中,蒋某3、蒋某1也未提及存在该口头遗嘱,只是质疑了蒋某2并非系蒋甲的亲生女,而在重审一审中,三位见证人亦未对该口头遗嘱的作出时间、具体内容、前因后果等细节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同时,蒋甲的父母在原一审中认可蒋某2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要求平等继承其应得的份额,蒋甲的哥哥对于口头遗嘱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蒋某3、蒋某1主张依照口头遗嘱继承财产的依据并不充分。蒋甲的每一位子女均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定蒋某3、蒋某1、蒋某2按照份额法定继承蒋甲的遗产,并无不当。

关于蒋甲对中国农商银行黄浦太平支行的贷款债务偿还问题,蒋某3、蒋某1主张该280余万元贷款已由其母亲偿还完毕,根据银行流水记录偿还完毕系发生在二审判决之后,属于二审判决后新发生的事实,相关当事人可另行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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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运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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