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案例中男方因婚内出轨,双方签订《长沙离婚协议》约定由男方在离婚后分四年支付5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离婚后男方能否要求法院撤回?
该长沙离婚案的具体案情故事,2014年12月2日,原、被告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有《长沙离婚协议书》,约定: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及财产分配:被告出售其名下轿车一辆,售车款全部归原告所有,车辆所有权变更手续自本协议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办理,售车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起至2019年止,被告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万元,总计50万元,作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该《长沙离婚协议书》还就双方共有的家具、电器等物品及财产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长沙离婚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并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
法院认为该长沙离婚案中,原、被告在被告出轨的前提下就离婚、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事宜签订的《长沙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双方登记离婚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理应按照协议约定执行相关事宜。关于车辆售车款,被告无故迟迟未售车已构成违约,现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不宜出售,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折价款并无不妥,本院应予支持。结合该车的购买价格、折旧率,原告主张该车在双方签订《长沙离婚协议书》时折价20万元亦无不妥,本院亦予支持。
该长沙离婚案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被告对双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其亦自愿向原告支付一定的损害赔偿金作为离婚的前提,现其无故反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长沙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需要指出的是,现在双方约定的第一次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首笔损害赔偿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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