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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家庭内部协议也不作数?
来源:韩迎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1
浏览量:134

家庭内部协议也不作数?

邵先生父母留下的公房征收了。就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问题,邵先生一家和邵某签有家庭内部分配协议。后邵某对协议反悔,以邵先生一家非公房同住人为由把邵先生一家三人告上了法院。

 

邵先生和邵某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老母亲。1989年,老母亲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老父亲。虽然邵某的户口自报出生后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内,但他和家人自1990年购买了商品房后就搬出了系争房屋。1992年10月,邵先生在其工作单位分得了一套福利公房,邵先生夫妻和女儿为福利公房的受配人。1998年,邵先生将福利公房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一家三人名下。2001年,邵先生为了给女儿治病,把该套房屋卖掉,之后一家三口搬回了系争房屋居住,三人的户口也随之迁回系争房屋。2003年12月,老父亲去世后,邵氏两兄弟经过协商,将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邵某,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邵先生一家三口居住,直至房屋征收。

 

2020年5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6月12日,邵某作为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50万余元。征收前系争房屋有邵某和邵先生一家三人共计四人的户籍登记在册。邵氏兄弟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了征收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协议,主要内容为:邵某分得征收补偿款350万元,其余400万余元征收补偿款归属于邵先生一家三人所有。邵某和邵先生一家三口都在分配协议上签了名。之后邵某迟迟不按照分配协议向邵先生一家支付款项,邵先生最终等来的却是法院送达的传票和起诉状。原来邵某对协议反悔,以邵先生一家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为由,把邵先生一家告上法院,要求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归自己一人所有。

 

邵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家庭内部分配协议合法有效,邵先生一家获得征收补偿款有法律依据。系争房屋为公有住房,虽然邵先生一家户口在册并实际居住,但因为其一家三口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故邵先生一家按照公房同住人认定标准确实不能享受本次公房征收补偿利益。但是本案的特殊情况在于,原被告双方之前已经达成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协议。

 

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有明文规定:“相关利害人在户籍入籍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者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对照本案,邵某和邵先生一家已经达成家庭内部分配协议,从协议内容看,邵某认同邵先生一家公房同住人地位且愿意在家庭内部之间分配处理补偿款项,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已经产生法律约束力,邵某无权否认之前的协议效力。

 

后邵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虽然邵某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竭力证明邵先生一家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均遭到我方用上述观点反驳。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家庭协议合法有效,征收补偿款按照家庭协议的约定分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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