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的用工形式常见现状基本上是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总承包建筑工地,然后各块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承包,包工头再雇请工人干活,那如果工人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又如何申请工伤?此类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没签订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其义务,不会主动为工人申请工伤。
那么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7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2014年12月29日)出台,该《意见》第五条规定“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从事建筑业的工伤职工可以不经劳动关系认定的仲裁和诉讼程序,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认定部门根据相关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上述规定为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受伤认定工伤问题作出了特殊的拟制规定,不再将确认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为农民工申请工伤提供了很大的法律依据。
综上,建筑工人因施工原因受到伤害时,存在无法认定劳动关系,但仍可以认定工伤,认定工伤后,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知识点延伸:
一、工伤认定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人受伤亡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和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有:(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三)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医疗诊断证明;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受伤职工要特别留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很多人由于不清楚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