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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邱雪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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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是指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要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履行安全警示告知义务,安全设施设备安装、维护义务。

如何判断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1.法定标准。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和必须履行的行为有直接规定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进行判断。

2.特别标准。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进行认定。如果经营活动领域或者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未成年人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3.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要高于侵权行为法上的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善良管理人注意标准与罗马法上的“善良家父之注意”和德国法上的“交易上必要之注意”相当,应当以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

4.一般标准。一方面,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一般的被保护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对于隐蔽性危险的告知义务,没有履行这种告知义务的,即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受邀请者进入经营领域或者社会活动领域的一般保护事项,负有一般的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条相比之前的《侵权责任法》增加了机场、体育场所、经营者,并明确了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侵权责任应该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侵权损害事实——发生了人身损害结果;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多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即认为其主观上有过错。

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因此,判断经营者、活动组织者有无过错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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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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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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