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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意向书”有何区别
来源:黄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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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经济生活中,人们通常都会和各种“合同”打交道, 比如购房合同、购车合同、租赁合同等,但是大家对“意向书”这个概念却不是很常见到。“意向书”通常存在于复杂交易、尤其是企业并购交易中常用的工具,比如涉及数千万或者上亿的合同,通常都会有“意向书”或“备忘录”等形式出现,其在中国的商事交易中被广泛使用,但意向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实践中的意向书目的在于促成双方或者多方交易而签订,对交易各方有个指导性的作用,但是意向书中约定的某些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意向书能否当做一份普通的合同来用?其中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事实上,法律并没有对意向书的效力作出规定,通常的意向书内容中都含有导致其丧失约束力的条款。如在意向书中列有“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由正式的合同确定”等条款,意向书中这些条款通常都表明双方不希望受到有关内容的约束。因此,通常来说,意向书不具有和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意向书也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意向书已经具备了一份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买卖双方约定了买卖价格、买卖标的物、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违约条款等,而且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其约束力,且一方已经开始履行了该意向书所载明的部分义务,对方也接受了,虽然此时没有订立合同,通常应认为该意向书具备了法律约束力,也可以视为一份“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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