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为准备参加军队文职面试,与教育机构签订面试协议,培训时间为10月18日至28日,协议约定考生应完全履行应尽义务,在未进入拟录用人员公示名单时,机构全部退费。但因考生特殊情形导致无法考试、考生终止协议,或因机构劝退考生的,机构在收取考生已参加课程费用后,剩余费用退还考生。小刘支付22800元培训费后,依约参加培训。
培训期间,小刘收到面试单位提前面试的通知,通知其于10月26日和27日进行体检、面试。小刘于25日上午签到后,告知班主任之后的课程不再参加,便离开培训点。后小刘通过了军队文职面试,将教育机构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未接受教育培训服务的费用。
机构辩称,小刘已被协议约定的岗位录取,合同目的已实现,不符合退费条件,且小刘就协议的终止或解除未与机构协商,仅向班主任进行了告知,系其个人原因导致未能享受后续的课程服务,应视为其对自身权益的放弃,故不同意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小刘为接受服务的一方,教育机构为提供培训服务的一方,小刘支付培训费用是教育机构提供培训服务的对价。
在接受培训过程中,小刘接到面试通知,提前结束培训课程是因自身不能左右的客观原因所致且小刘对此并不存在过错,根据双方协议,机构在收取已参加课程的累计费用后,剩余费用应予以退还。最终,判决机构退还小刘培训费7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