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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之概念辨析

作者:王颖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6-16 18:24 浏览量:920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之概念辨析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是有本质区别又极易混淆的几个法律概念,本文拟从以下五个方面对这几种关系进行辨析,旨在帮助读者明晰不同关系项下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的主体双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雇佣关系的主体也比较多元化,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但作为雇员一方只能是自然人。

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员要根据雇主的安排从事劳动,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处于受支配地位。但其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其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地位也是平等的,但接受劳务的一方在劳务关系中并不处于支配地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按要求自主安排劳动,完成劳动后,向接受劳务的一方交付劳动成果,获取劳务报酬。承揽关系中,双方之间也不存在支配关系,不指定工作场所,不提供生产资料,对工作时间也没有限制,只要最后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即可。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更具有隶属性,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下从事工作。

法律适用不同

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主要由《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调整。

劳动者受伤的归责原因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同

发生劳动争议后,需要仲裁前置,即争议需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协商不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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