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主页
许仙凤律师许仙凤律师
133-5504-5836
留言咨询
许仙凤律师亲办案例
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
来源:许仙凤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6
浏览量:58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体现了对彩礼习俗的认可和指引,对彩礼利益关系给予了有力的调整。


第一,给付彩礼后,若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彩礼,其形式是一般赠与,实质上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财物赠与。双方既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双方就没有结婚,发生赠与的基础关系就不存在,受赠人即负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所以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返还。


以上内容由许仙凤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许仙凤律师咨询。
许仙凤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2812好评数40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北京路华业大厦A座5楼
133-5504-5836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许仙凤
  • 执业律所: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04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3-5504-5836
  • 地  址: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北京路华业大厦A座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