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乐律师亲办案例
被美容院坑了别急,看这里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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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公司订立美容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为半年,服务费预收后逐次计扣,乙公司提供的协议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协议订立后,甲依约支付5万元服务费。在接受服务1个月并发生费用8000元后,甲感觉美容效果不明显,单方放弃服务并要求退款,乙公司不同意。甲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余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乙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在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该种约定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该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格式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甲与乙公司订立的美容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半年,仅1个月后,甲就单方放弃服务,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美容服务协议,甲单方放弃服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为美容属于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依法应免除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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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方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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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尊而光(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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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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