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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
来源:张紫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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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处理了几起涉诈骗类的刑事案件,其中一起近期刚开完庭,暂告一段落。该案认罪认罚的过程确颇为曲折,其中也有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此发表一下自己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观点。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具的背景


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需求,希望司法政策与时俱进,期盼社会长治久安;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必须遵循司法规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案件繁简分流。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党中央决定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着眼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着重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2019年1月至今年8月,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支持配合下,全国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案件1416417件1855113人,人数占同期办结刑事犯罪总数的61.3%,这一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中的优势充分彰显。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


顾名思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对于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

对于该制度的具体规定详见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


三、对“认罪认罚”如何把握


“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四、刑事办案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1、关于“认罪”的把握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但是,办案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一般要求认得彻底,如果已经认罪,就表示对指控的所有事实没有异议,如果提出异议,极有可能被公诉机关认定为不认罪,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


这不免导致后面部分规定形同虚设,同时也导致认罪认罚以后不能再对有异议部分的案件事实提出意见,剥夺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以后的合理抗辩权。


2、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程序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那么在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委托辩护人并且提交委托手续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通知辩护人在场提供法律帮助,并且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本次办案过程中,被告人向辩护人表达了认罪认罚的意向,辩护人将该意见向公诉机关进行了表达,但是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辩护人并未得到通知,也没有在场提供法律帮助。


作为辩护人是在后期会见当事人的时候,才得知该消息,并在即将开庭时通过法院才真正看到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当地的一名值班律师签的字)。


这就免不了导致辩护人的知情权和辩护权、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制度很好,意义重大,虽有部分内容待完善,但是总体还是合理的,只不过实际执行的时候被玩坏了。


如果可以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原则,同时允许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以后对部分有异议的事实提出异议,并让已经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在自己委托并信任的律师的帮助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相信可以更好的发挥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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