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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提前开箱,离婚时他少分财产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6
浏览量:82

因为提前开箱,离婚时他少分20%财产

案情

王某与张某(均为化名)于1998年登记结婚。后两人因家庭矛盾升级,感情逐渐破裂。2020年1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名下的财产。

 

张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张某提出,王某曾在某银行租用保管箱,要求清点、分割该保管箱中的财产。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确认将共同于4月2日下午至银行开箱清点相关财物。

 

开箱当天,张某发现箱内并无贵重财物,经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得知王某已经在4月1日提前办理过开箱业务。

 

王某解释,保管箱中有部分物品为案外人小东所有,故其先行将其拿走。为此,王某出示了案外人小东出具的《证明书》。张某对此不予认可。

 

后法院询问王某能否通知案外人小东到庭作证,王某答复:小东表示没有时间前来法庭。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王某与张某离婚,并酌定涉案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王某占30%、张某占70%财产的比例进行分割处理。

 

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般的离婚案件,如果一方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行为,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而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已约定好开保管箱的时间,但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王某提前单方私自开启保管箱取走部分财物,并瞒着张某与其第二天共同开箱。王某在主观上存有隐瞒故意,导致保管箱内财物情况无法查清,严重损害张某分割保管箱内财物的权利,此行为同样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同时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此特别提醒,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必须坚守底线,诚信诉讼,不为私利而故意作虚假诉讼,或者实施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等妨害诉讼的行为。如果有上述行为,不仅会使得自身的民事权利遭遇损失,也可能被法院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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