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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损失赔偿如何确定?

作者:郭庆梓  更新时间 : 2021-06-15  浏览量:1069

实务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因工程质量瑕疵、工期延误、停工窝工、预期付款及其他因素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的情况。如果不赋予当事人主张赔偿的权利,势必会导致另一方利用自己的违法行为获取不当利益的可能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损失赔偿如何确定?

一、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当事人有权就其实际损失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但由于有些情况下对于实际损失难以举证,如果严格按照举证不能的规则处理,则对遭受损失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容易导致利益失衡。根据公平原则,从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出发,在施工合同无效且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对损失赔偿标准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并基于在无效施工合同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现行处理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签约时对作为施工合同中最核心内容慎重考虑后作出的决定,不应因合同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相关规定无效而只选择性适用计价和计量条款,将其他支付条款全盘否定。因此,可以参照上述合同约定内容来确定实际损失大小,以避免发生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得比合同有效额外的利益。

二、实际的支出损失与停工、窝工的损失。1.承包人有权主张停工、窝工损失。2.注意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停工、窝工损失扩大。实践中还应注意,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与导致停工、窝工的原因并无必然联系。

三、实际支出的费用与工期索赔。对于发包方而言,因工期延误不能及时接收并使用建设工程,不仅造成其工程管理费用、投资成本增加,而且还导致其不能按计划实现投资目的,失去盈利机会,损失交易利润。对于承包方而言,工期延误会增加工程成本,企业信誉受到影响,还可能承担工期赔偿责任。

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承包人不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实践中,对于合同无效,通常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存在过错,如果因合同无效而使得承包人免除了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将导致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故承包人逾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包人主张的工期延误损失进行补偿,补偿的范围仅包括实际发生的损失,对于尚未确定或发生的损失,发包人可在损失确定或发生后再另行主张。在逾期竣工损失中,原则上仍应遵循一般处理原则,即按照发包方举证证明的实际损失,结合双方过错责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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