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公司企业 涉外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77-7588-4952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长沙律师 > 芙蓉区律师 > 郭庆梓律师 > 律师文集

企业经营亏损是否属于法定解散事由?

作者:郭庆梓  更新时间 : 2021-06-15  浏览量:113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院在一例裁判中予以明确,案例争议焦点为:A企业是否符合法定解散条件应当予解散。企业解散涉及了企业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等多方利益主体,关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宁。因此,法院对企业解散应当慎重处理,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设立目的能否实现、企业运行障碍能否消除等因素。只有企业经营管理出现严重麻烦,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且穷尽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才能判决解散企业。就本案而言,首先,A企业尚不存在企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麻烦的情况。判断“企业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麻烦”,应当从企业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如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企业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是否无法正常运行,是否对企业事项无法作出有效决议,企业的一切事务是否处于瘫痪状态等。而A企业并未陷入企业经营管理失灵无法正常运转的局面,企业经营管理并未发生严重麻烦。其次,A企业继续存续并不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损失。前已述及,A企业并不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麻烦情况,在此前提下,企业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损失”应当结合股东利益的救济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有其他途径对股东的利益予以救济,则不宜通过解散企业的方式进行。从本案诉讼来看,甲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矛盾的确难以调和,但股东之间的矛盾并不是解散的法定事由,股东纠纷可以采取内部的解决方式来解决。企业解散对于企业而言,是最严厉、最具破坏性的后果,若非万不得已,就不宜选择解散企业的办法来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以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保障债权人的利益。A企业各股东之间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化干戈为玉帛,求同存异,妥善处理好股东之间的矛盾。此外,关于A企业营业期限是否届满问题。现有营业执照上显示营业期限为长期。因此,原审认定企业营业期限已经届满并不符合A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事项。综上所述,A企业不符合企业法定解散条件,不应当予以解散。


以上内容由郭庆梓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郭庆梓律师咨询。

郭庆梓律师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公司企业 涉外纠纷

手  机:177-7588-4952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