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主页
程智华律师程智华律师
181-6279-8105
留言咨询
程智华律师亲办案例
民法典实施关于同居财产认定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5
浏览量:194

1 同居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的同居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般是青年男女婚前长期同居或是出于试婚的目的同居,此种情形中,若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2、离婚后双方未与他人再婚,也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3、因原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而出现的同居生活状态等等。
2 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据此,已登记结婚,但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置方式为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可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判决遵循:有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否则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并照顾无过错方。但前述规定适用的前提是有登记婚姻,只是婚姻关系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那么,存在同居关系的其它情形,如试婚同居、离婚后同居的,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如何分割呢?
对此,我国《民法典》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载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该规定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
现有的法律规定试作探讨如下: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换言之,若共有人之间具有家庭关系,则可认定为对共有的财产共同共有。所以,同居关系是否可等同于家庭关系呢?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对家庭成员的范围作了明确的划分,一般同居的双方并不视为家庭成员。
其次,《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而如前所述,同居生活的双方显然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同居生活的双方在同居期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可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据此可推定同居生活的双方具有家庭关系。
然后,按照前述《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同居双方之间具有家庭关系的,则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可视为共同共有。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是对共有人以何种方式共有财产的规定,换言之,其适用前提是已有证据证实相应财产由各方共有,各方对财产确为共有关系。若同居双方有证据足以证实财产系个人所有,并非共有的,则应认定为是个人所有的财产。
文章来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程智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智华律师咨询。
程智华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58930好评数64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3401
181-6279-8105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智华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28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81-6279-8105
  • 地  址:
    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