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律师
丁嫣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95-2297-5905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武汉律师 > 江汉区律师 > 丁嫣律师 > 律师文集

武汉离婚律师——离婚后一方未按约给抚养费怎么办

作者:丁嫣  更新时间 : 2021-06-15  浏览量:117

武汉离婚律师——离婚后一方未按约给抚养费怎么办

  一则武汉抚养案例2013年11月,许某(女)与唐某(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孩子唐某某的抚养权归唐某,同时对许某支付武汉抚养费标准、方式也达成了协议。后许某未按协议及时足额支付抚养费用,双方协商无果,因此,2015年7月22日,唐某持法院生效调解书来到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般执行立案中,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当事人即是执行立案中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该武汉抚养案例中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且对武汉抚养费支付标准、方式达成协议,后许某未按协议履行,生效调解书中的原告(即唐某)能否作为申请人进行执行立案呢?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协议不成时,可提起子女抚养之诉。可见,从诉讼法角度来看,子女抚养之诉和离婚诉讼是可分之诉。只不过,出于诉讼经济,定纷止争等角度的缘故,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也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一并请求解决,法院通常也将离婚之诉、财产之诉、子女抚养之诉合并审理。离婚案件中这种案件诉讼标的的合并可见,依据离婚生效调解书申请执行抚养费,子女其实也是合并之诉中的“子女抚养之诉”当事人,只不过合并审理依据惯例未列明而已。此外,在逻辑上,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为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即受抚养人,相对于不支付抚养费一方,有资格以自己名义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我是武汉离婚律师——丁律师,你的武汉婚家问题可与我沟通联系


以上内容由丁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丁嫣律师咨询。

丁嫣律师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手  机:195-2297-5905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