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律师亲办案例
利欲熏心甘为诈骗人员提供支付两女子获刑
来源:李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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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令人深恶痛绝,可有人却因利益熏心,帮助不法分子支取、转移犯罪所得,成为犯罪“帮凶”,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汪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江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江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以自己名义办理了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5家银行的银行卡,在明知进账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上述银行卡交由他人用于违法犯罪资金的转移,并为肖某等人在银行的ATM机进行取款。

二被告人按照其名下银行卡进账金额及取款金额的0.8%获取报酬。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汪某名下的各行银行卡进账金额合计628024.19元。被告人汪某使用他人银行卡取款20000元。被告人江某名下的各行银行卡进账金额合计639235.7元。2020年9月28日,在家人的劝告下,被告人汪某、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汪某、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江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而多次予以转账、取现。其中被告人汪某参与转账、取现的犯罪所得总额为648024.19元,被告人江某参与转账、取现的犯罪所得总额为639235.7元。被告人汪某、江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汪某、江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和社会的危害程度,沙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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