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宁某2011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后双方感情不和,2017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周某抚养,随周某共同生活。双方未对宁某应支付的抚养费进行约定。2021年宁某起诉周某变更抚养权,周某想提起反诉要求宁某支付抚养费。
周某能否提起反诉要求宁某支付抚养费,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周某不能提起反诉,周某不是提起抚养费诉讼的适格主体,提起抚养费诉讼的主体应是小孩。
第二种意见:周某是提起抚养费诉讼的适格主体,可以提起反诉,有权要求宁某支付抚养费,理由是离婚后小孩一直是周某抚养,抚养费已实际发生且抚养费的主张主体已经转移给了周某。
邹律师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周某无权向宁某提起反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理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及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另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子女才有权利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其他任何人包括周某在内均无权向宁某主张抚养费,周某只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故,本案周某不能提起反诉要求宁某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