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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的人权保护措施

作者:郭庆梓  更新时间 : 2021-06-10  浏览量:612

联合国设立了国际人权公约。同时国际上有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是关于人权的程序法部分,主要可以分为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机制、以国际人权公约为基础的机制和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接下来我们以条约机构保护人权的机制中的报告制与个人来文制度为例展开关于国际上人权保护措施的论述。

报告制度是人权条约机构普遍实行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机制。缔约国报告制度是独立专家机构通过接受,审查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建立与缔约国的对话关系,从而促使其履行人权公约的义务。缔约国报告制度从产生发展到今天,在效力方面常常受到批评,主要原因是国家没有正确认识这种监督实施措施的性质,正确处理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国际社会应该对缔约国报告制度进一步改革,国家应该增强与国际社会合作的意愿。联合国人权公约缔约国报告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个人来文制度是首先建立起来的制度,现已在4个主要人权公约中普及。个人来文的可受理性是比较严格的,要求是不能匿名的,不能滥用申诉权或违反择议定书的规定。委员会要根据个人和国家提供的一切书面材料对来文进行审查。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将在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中向世人公布。个人来文制度很好的保护了公民的人权,但同时要求也很严格,并没有普及到所有国家与公民。国际社会该队个人来文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扩大受众范围,提高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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