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的纠纷中责任的承担问题
作者:郭庆梓 更新时间 : 2021-06-10 浏览量:571
这类纠纷不仅关涉提供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与保护,亦涉及接受劳务方的用工风险化解与生存发展之间的平衡。需要正确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认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范围,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的纠纷中责任的承担问题案件中,应当坚持注重保障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同时兼顾接受劳务方利益平衡和生存发展需求的原则,注重劳务关系与侵权关系裁判之间的协调性。通过此类案件审理,充分发挥引导接受劳务方规范用工形式、提高安全保障意识、完善劳动保护措施的作用,强化防范劳务受害事故发生的导向作用。首先审查权利主体是否适格,再甄别劳务关系的类型并认定接受劳务主体,进而审查提供劳务者是否因劳务受到损害,最后对责任承担作出判定并确定赔偿范围。
个人劳务关系中由劳务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多系为自身利益或家庭事务雇佣劳务人员,一般不具有生产经营的营利性质。对于劳务活动的专业化水平、安全保障知识等往往反而不及提供劳务者,且接受劳务方的经济实力和风险负担能力有限,完全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必然使其承担过大的风险,既对接受劳务方不公平,也不利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发展。
非个人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者受害的纠纷中责任的承担问题中,目前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减轻或免除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