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彦民律师亲办案例
撞上商家落地窗受伤,顾客医药费谁来承担
来源:卢彦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0
浏览量:131

【案情介绍】

        2021年3月12日,我到一家教育机构给孙女咨询培训课程相关事宜,离店时我因低头走路,不小心撞到该教育机构的透明玻璃落地窗上摔倒,导致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花费医疗费2000元。我认为,该教育机构没有在落地窗上张贴警示标识,也未设置告示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支付我因受伤花费的医疗费。但该培训机构称,我撞到落地窗受伤系我低头行走未看路,拒绝对我进行任何赔偿。请问律师,我不小心撞到落地窗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该教育机构应当赔偿吗?

读者 朱女士

【律师解答】

        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教育机构作为该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安装透明落地窗时,应当充分考虑该落地窗易发生的相关危险,但教育机构未在玻璃上设置警示标识,也未在该落地窗附近设置相关的提示标志牌,所以可以认定该教育机构作为经营管理人,并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给您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您所陈述的情况,您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理应尽到合理的注意或者采取相关预防措施,来保护自身身体、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安全,从而避免遭受侵害。然而事故发生时,您自顾低头走路,未尽到合理注意导致自身撞到落地窗受伤,您也存在过错。所以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您作为被侵权人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教育机构的责任。故,应当综合您与教育机构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事故发生的过程,按比例确定双方的责任。

        综上所述,教育机构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给您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您在事故发生时亦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自身也有过错,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及事故发生过程合理确定责任承担比例。广大老年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当注意保护和预防自身身体及财产安全,尽到自身合理注意义务,避免身体及财物遭受损害。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卢彦民 林璐璐 谷宇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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