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刚律师亲办案例
女孩相亲不成功被当成“骗子”?男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赠送物品
来源:李士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9
浏览量:207

案情简介:

郑州小张与小花通过媒人介绍认识,在相处期间小张给小花买了一些礼物,具体包括请客吃饭、买水果、买花、过生日买的手机、给女方侄子购买零食、逛街购买名牌化妆品和衣服总计消费一万余元,2021年5月30日在交往期间,男方发现女方和别的男的也有交往,遂男方家人要求女方退还和赔偿男方在此期间的所有开支,后女方向当地媒体求救,在记者调查清楚事实后,也倾向于同情男方遭遇。


法律分析:

经过上面的案情了解,那么男方是否有权要求女方退还所有开支呢?

 

第一,男方在与女方交往中,基于双方建立男女感情的需要,自愿赠与女方上述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赠予的财产,正常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要求返还的,但是本案中女方在与男方交往中,同时在交往其他男性,并且在交往过程中,利用这种男女双方这种微妙的感觉明示暗示要求男方购买昂贵的手机和名牌化妆品等物品,其行为明显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这种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该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本案中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上述赠予物品和款项。

 

第二,律师提醒读者,如果本案无法私下解决,需要去法院才可以处理,那么就需要做好取证工作,只有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才可以获得法院的有利判决,打官司也绝非是打嘴皮子,法律更相信证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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