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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致损害,法律责任谁承担
来源:饶小庆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30
浏览量:502

    在日常生活中,有车一族往往会在上下班途中免费捎带同事、邻居,或者在节假日载上朋友一起出游。然而,一个法律问题却往往被人们忽视:一旦出了车祸,搭乘者受到人身伤害,损失由谁来赔偿?

    【基本案情】

    2001年11月14日,林某和往常一样,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卢某上下班。从龙泉沿成渝公路行驶至16公里处,林某违章跨越道路中心双实线超车与相向行驶的小客车相撞,致卢某受伤。事发后,交警部门先后两次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卢某要求林某赔偿,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某的过失行为导致原告卢某受到损害,原告卢某要求被告林某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原告卢某长期无偿搭乘被告林某的车辆上下班,将自身安全无条件的交与被告林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其要求被告林某全额赔偿的理由不符合风险与利益共存的原则,故判决林某承担90%的责任,卢某承担10%的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出于好意让原告搭乘自己的摩托车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所谓好意同乘,是指车辆驾驶人出于善意,同意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目前,我国对于好意同乘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自己甘愿承担风险,车辆驾驶人也不能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车辆驾驶人应承担保障同乘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即好意同乘者不因其无偿搭乘的行为而失去法律保护。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可以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允许原告搭乘,虽没有运送原告到目的地的义务,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好意同乘助人为乐、安全保障谨记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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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饶小庆
  • 执业律所: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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