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7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第四项规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1989年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了14种情形中的第七中情形: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针对上述法律规定,有以下几个问题:
1、为什么您刚才说的,有的是“分居满3年”,有的是“分居满二年”?
1981年1月1日起,新婚姻法施行,其中25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如何界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没有下文,缺乏明确的指导性,所以在1989年,最高法才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而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在保留这一条款的后面,加上的前面所讲的5种法定情形,导致出现不同的规定。其中冲突的条款,比如您讲的分居时长,还有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间(由一年修订为6个月)等,应以修订后为准。但并不是全盘否定了89年的司法解释,在5种法定情形不能涵盖到的,在司法审判实践中,89年的司法解释也有其参考意义。
2、怎样才能证明是“分居”呢?
证据很重要。比如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等,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另外,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3、看到网上有“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的说法,是这样吗?
这是因为当事人对婚姻法第32条的错误理解,离婚只有两种方式:1.协议离婚;2.诉讼离婚。不存在“自动离婚”,换句话说,就算分居十年,都不会“自动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