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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弊相关的法律知识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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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不可取

高考是检验莘莘学子数十年寒窗苦读的一次机会,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公平、公正。但是,还是有少数不法分子,企图另觅捷径,进行替考或者作弊等不法行为。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将考试作弊入刑,该修正案新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三个罪名。

1.组织考试作弊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成犯罪,对具有严重情节的则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的行为,其处罚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相同。

3.替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替考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对构成替考罪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对考试中的作弊行为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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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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