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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债务要连带

作者:李炜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6-07 14:25 浏览量:136

“夫妻公司”债务要连带

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其中有一种情况符合我们中国特色,即夫妻二人以股东身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经济活动,这无疑增添了经济活力,但是该类型公司规避债务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我们通过案例来说明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案例回顾

2016年至2018年,捷运快餐公司累计拖欠金地公司粮油货款共计40万元,金地公司起诉捷运快餐公司胜诉。捷运快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金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捷运快餐公司无任何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执行陷入僵局。经查,捷运公司有张某、李某二个股东,且二人系夫妻关系。

律师分析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中,捷运快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捷运快餐公司系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其股权全部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公司的全部股权均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被夫妻共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捷运快餐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其本质意义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捷运快餐公司与金地公司的债务纠纷中,应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结果

   金地公司依据上述规定,申请法院追加捷运快餐公司股东张某、李某为被执行人,张某、李某无法证明其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故法院裁定追加张某、李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对捷运快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最终金地公司的债权得以实现。任何事物均有两面性,“夫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决策果断,适应市场节奏快,有其优势一面,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不良商家逃避债务的护身符,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诚信经营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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