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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订以后婚内共同债务需要尝还吗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7
浏览量:63

离婚协议属于夫妻之间的相对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对无实际关系的第三方有影响。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某一方全部负责,但第三方债权人仍可向夫妻二人共同追偿,这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什么是共同债务,其本质是什么?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共同债务的特点在于夫妻二人一并作为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主张债权权益,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拒绝。

离婚协议属于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只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对共同债权人无实际影响,故如果离婚协议生效,约定对方承担全部夫妻债务的,债权人仍向己方追偿,该如何做呢?

1. 联系对方偿还

既然有合同为证,此时可以联系对方积极主动的偿还共同债务,可以由对方和债权人达成协议,或分期支付,或延期一次性支付,反正可让对方与债权人具体落实后续的还债事宜。

2. 根据自身情况承担一定比例并向对方追偿

如果对方执意向自己主张债权,鉴于法律上自己有这份义务,可以考虑自己先行承担还债事宜,之后根据离婚协议向前夫/妻追赔。追赔的途径可以是协商,也可以采取诉讼的途径。

有一点需注意,如果自己不考虑承担还债,那么债权人很可能会把“夫妻”二人同时作为被告起诉,这时,约定不承担还债义务的一方可以在法庭上主张让对方承担全部的债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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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程智华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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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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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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