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振华律师亲办案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来源:谢振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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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那什么是“帮信罪”呢?

 

我们来看一下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情节严重有以下七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解释》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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