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亲办案例
建立专门个人信息保护部门
来源:赵诗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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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技术性强、涉案人员多且案件频发,因此需要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完善行政执法手段,监督运营主体,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增加威慑性与专门性。在个人信息保护的过程中,执法机关既能直接惩治违法行为,又能威慑潜在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由此看来,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部门进行执法是个人信息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

就其执法手段来看,个人信息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信息管理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同时提示其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并要求及时整改,由此加强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监管和协商治理。其次,对于信息控制者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侵犯信息主体权益,个人信息保护部门还应有不同的执法手段,保证执法手段多样化以适应不同的要求,对信息管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可以施加警告、罚款、勒令停止处理等行政处罚。除此外,行政处罚措施还应包括责令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责令限期改正、删除个人信息,吊销个人信息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

其中行政罚款是一种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管理秩序,在行为人违反行政义务但又不构成犯罪时,依法给予的一种经济上的制裁。对于信息管理者严重的违法行为,应适当提高行政处罚标准,按照违法处理的个人信息条数为标准处以罚款等。

个人信息执法部门实施高额罚款对于个人信息侵权而言是重要的救济手段。对于信息管理者而言,其是否顾忌行政处罚,取决于行政处罚所带来的成本是否大于其侵害个人信息所获得的收益。其次,就行政执法的效果而言,如果信息管理者所获得利益大于罚款数额,从而导致其进一步实施违法行为,则会再次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造成受害人对社会信任感降低。因此,有学者指出以阻却信息管理者的侵害信息主体个人信息行为为目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实施高额的行政罚款,提高其违法成本,使信息管理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成本大于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所产生的收益,为整个动态博弈树立起相对静止的标准,以此强化行政执法对信息管理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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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赵诗文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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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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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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