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瑞娟律师亲办案例
患者生育选择权的保护?
来源:魏瑞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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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简述


 原告xx于2015年x月x日经被告妇幼保健院诊断怀孕。同年x月x日,其至被告中医院检查,该院检查后,为其开具黄体酮及B6口服药。2015年10月22日,原告xx在被告妇幼保健院做了四维彩超检查,超声描述为:胎儿双顶径约5.7cm,颅骨光环完整,呈椭圆形,脑中线居中,胎儿双侧脑室均宽约0.7cm,上唇皮肤连续性未见明显中断,眼鼻可见,脊柱连续可见,胎心搏动147次/分,规则,四腔心可见,两条大动脉在心底呈交叉排列,胎儿肝脏、胃泡、双肾、膀胱、胎儿双侧肱骨、尺桡骨、股骨、胫腓骨可见,股骨长4.1cm。胎盘附着于子宫后壁,厚约2.0cm,羊水液性暗区最大距离约5.1cm。脐带呈扭曲的长管状回声,横断面可见三个类圆形无回声区。超声提示:中孕、单胎、存活。告知:推荐2226周进行该项检查,本次超声检查只检查报告描述内容,没有描述的胎儿结构不在检查范围内,超声检查因受多种因素影响,胎儿许多器官与部分无法显示或显示不清。⑴胎儿四腔心切面只能排除50%的先心病。⑵不能排除胎儿手指、足趾的异常。⑶胎儿耳朵,性别及生殖器相关问题不在超声检查范围之内,故超声不能检查出所有胎儿畸形,为此受检者予以理解,建议3234周进行二维系统彩超检查。

2016年x月x日,原告x在被告中医院处待产,该院为其做彩超检查,图像所见:1、胎头:双顶径约9.1cm,位于下腹部;2、脊柱:排列整齐,贯母体左侧;3:胎心143次/分;4、胎盘:位于子宫后壁,厚约3.6cm,功能Ⅱ级;5、羊水:深约5.5cm;6、股骨:长约7.1cm;7、脐带:于胎儿腹部可见一“U”型压迹。CDFI:该处见脐带血流信号。提示:晚孕单活胎(头位),脐绕体一周。本次超声检查只检查胎儿生长参数评估,胎儿畸形筛查不在检查范围内。同日,原告在被告中医院处剖腹产一女婴,即本案原告谢某,其出院诊断载明:胎膜破,头盆不称,宫内孕40+3w,孕1剖1,LOA,新生儿畸形,轻度贫血。

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鉴定,鉴定意见为:1.x市中医院给xx开具黄体酮胶囊、维生素B6口服,与胎儿畸形不存在因果关系,但该院存在未书写门诊病历、临产前超声检查级别低的过错,与漏诊胎儿畸形存在轻微因果关系;2、x市妇幼保健院于2015年10月22日对xx进行四维彩超检查存在过错,漏诊胎儿肢体畸形,过错参与度为100%;3、谢某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存在护理依赖,其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一审判决:一、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53640元;

二、被告x市中医院对原告的上述损失在1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三、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彩超费用212元。

 02案件分析

本案属于侵犯生育选择权的案件,市妇幼保健院在对原告xx进行四维彩超检查存在过错,漏诊胎儿肢体畸形.导致新生儿畸形,严重侵犯了原告优生优育的选择权,给原告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身心损害,法院根据鉴定报告认定被告构成侵权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其一,错误出生是否违背父母的意愿;其二,侵害生育选择权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医院未尽到相应告知和诊疗义务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十八条对此产前诊断的告知义务也做了明确规定。如果医疗机构未尽到相关义务的,需要承担由此给患者所造成的损害。 03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母婴保健法》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 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二) 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 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 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 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 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 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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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魏瑞娟
  • 执业律所:
    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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