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晨晨律师
张晨晨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医疗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6-7061-4027

接听时间:08:00:00-22: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商丘律师 > 夏邑县律师 > 张晨晨律师 > 律师文集

借条和欠条要分清

作者:张晨晨  更新时间 : 2021-06-03  浏览量:262

 1:形成原因不同

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2:诉讼时效不同

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

(一)双方当事人未在借条中约定具体偿还日期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并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若债务人拒绝还款,此时债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拒绝偿还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批复,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受到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这是因为欠条是在债务人应当履行义务而未履行的情况下书写的,在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已经知道其权利处于被侵害的状态。

3:举证难易程度不同

借条举证程度相对于欠条来说相对容易。

借条持有人可以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因为容易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银行的汇款凭证等);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则必须陈述欠条形成所依据的事实,如果对方抗辩或者否认,则还必须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欠条的形成。

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一定要分清“借条”和“欠条”,如果是和亲友之间普通的金钱借贷,一定要让对方写“借条”而非“欠条”,如果是在对外商务往来中欠款,最好写“欠条”,当然双方也可以就还款期限达成明确具体的约定,此时不论是“借条”还是“欠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就没有差别了。

以上内容由张晨晨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晨晨律师咨询。

张晨晨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医疗纠纷

手  机:156-7061-4027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