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主页
程智华律师程智华律师
181-6279-8105
留言咨询
程智华律师亲办案例
食品安全纠纷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3
浏览量:87

1、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及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双方不能以不是自己责任推脱给对方。

2、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向旅客提供食品或者餐饮服务,如果视频不符合质量标准,可以向承运人主张赔偿责任。

3、电子商务平台有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如果未做到,消费者可以向平台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4、经营者对过保质期仍然销售、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形应当认定为经营者“明知”,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5、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6、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对于“三无”食品,经营者和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8、生产经营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程智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智华律师咨询。
程智华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58966好评数64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3401
181-6279-8105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智华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28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81-6279-8105
  • 地  址:
    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