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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学校受伤各方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3
浏览量:225

学校等教育机构,不仅负责教授孩子知识,还负有保护在校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那么,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等教育机构是否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8周岁以下)采用过错推定(即推定学校、幼儿园存在过错)的方式。
一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监护人要证明幼儿园、学校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无行为能力人年龄较小、社会经验不足,缺乏足够的识别能力,很难对于遭受损害的原因和过程进行举证。
二是因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尚小,教育机构对其承担更重的保护职责,不能通过由无行为能力人或监护人证明自身无过错的方式,而应将举证责任置于教育机构一方。
三是因为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督促教育机构采取更为完善的安全措施来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学生,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2、《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与无行为能力人不同,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这主要是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能够对于事件的性质和原因作出判断和理解,换言之,其具有一定的举证能力。他们应该能够理解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对事情的原因进行判断,从而证明相关主体的责任。
  因此,在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后,仍然应当由受害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就教育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不能证明教育机构的过错,则将免除教育机构的责任。显然,教育机构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较之于对无行为能力人的责任要轻。
    例如,5岁的儿童在幼儿园学习期间擅自跑到门外,在门口被自行车撞伤,应当直接推定幼儿园具有过错,除非其能够证明是因第三人行为等造成的。但如果是已满14岁的中学生在上课时离开教室从校园中走出,在门口被自行车撞伤,学校原则上不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受害人能够证明学校确实具有过错。
  
  3、《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未成年人遭受第三人损害的,在此情形下,第三人是直接侵权行为人,学校实施的是间接侵权行为。因此,首先考虑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再考虑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过错,并结合第三人偿付能力确定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按照法律体系内部评价的一致性,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第三人侵权时,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的证明责任在被告,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第三人侵权时,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的证明责任在原告。关于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过失程度,相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尽更高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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