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是承德市某矿业公司的职工。工作时间为,大夜班0点~8点、白班8点~16点、小夜班16点~24点。2019年7月30日0点10分许,方某下小夜班后,驾驶自家两轮摩托车在途中行驶时,被山体落石砸伤。
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事故证明》,证实上述事故为意外事故。
河北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交通事故的定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据此,交通事故既包括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造成的责任事故,也包括车辆在道路上因意外造成的意外事故。
本案中,方某系下小夜班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行驶途中与山体落石相撞,造成方某受伤、车辆损坏。当地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可证明上述事实为意外事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方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审法院判决责令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结果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