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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婚变,如何拯救被分割的公司?

作者:唐福辉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6-02 17:12 浏览量:200

案情介绍:

王某是山东盛荣公司的大股东,2016年与另一位股东共同创立了公司,认缴出资额6000000.00元,股权占比60%。2019年,王某与妻子郭某感情破裂,在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之后,由于山东盛荣公司增资,增资后王某名下的股权比例变为30%。对于王某名下的30%公司股权,双方经过两个多月的协商,无法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王某在山东盛荣公司所占30%的股权或者支付相同价值的财产,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律师分析:

山东盛荣公司身负重债,又因疫情出现经营困难,股权分割更是雪上加霜,如何避免因个人婚变对企业发展的不良影响,是每个企业家都需要考虑的问题。

现实中存在很多类似本案的情况,夫妻两人一人打理公司,另一人不参与经营管理,但公司股权又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两人离婚,双方可以协商由真正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一方掌管股权,另一方享受分红权,达到股权与分红权相分离,这样既能使公司股权架构不受到影响,又能平均分配夫妻双方的利益。对于股权结构比较复杂的上市公司,离婚股东还可以和另一半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将表决权等非财产性权益委托给一方代为行使,稳定市场投资者的心态。

针对本案的类似情形,律师提醒夫妻双方最好提早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事先约定好离婚后的股权归属、股权收益。一旦离婚,直接按照约定分割,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公司股权是在婚前取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后的股权价值会被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股东结婚时股权的市场价值,结婚后仍然属于股东的个人财产;第二部分是因公司发展而产生的股权增值,第三部分是由公司分配利润得到的股权分红,这两个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些公司市场估值高、发展前景好的老板们,往往不希望未来的另一半触及自己的公司股权,这时就需要通过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股权利益。婚前财产协议可以约定婚后所有股权价值都属于老板的个人财产,也可以将股权的第二、第三部分任意划分归属。但这必定会波及另一半的权益,这时可以通过保险或者家族信托等为另一半提供长期的经济保障和补偿,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法院判决:

由于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王某名下的30%的股权分割问题,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由于山东盛荣公司注册资本以及股权结构已经发生变化,现登记于被告王某名下的山东盛荣公司股权份额为30%,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系恶意转移财产。故将被告王某现有的30%股权,其中50%的股权份额归原告郭某所有,50%的股权份额归被告王某所有;

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八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案件索引】(2020)鲁0303民初1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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