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
夫妻双方离婚后,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屋归其所有,主张排除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与其配偶之间的金钱债权的执行,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满足离婚协议真实;
二、离婚协议订立于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以;
三、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要件。(如果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视为对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持放任态度,自身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风险)
来源:法务之家、(2020)最高法民申19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