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平律师亲办案例
债务人要是恶意逃债怎么处理
来源:余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2
浏览量:243

在实践中,借贷活动在企业经营和民间融资中常常发生,那么债务人要是恶意逃债怎么处理?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欠债还钱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如果赖账不还会影响一个人的信誉。借贷活动在企业经营和民间融资中常常发生,出借人在出借借款时一定要注意督促对方写好欠条,保留借款证据,预防纠纷。那么债务人要是恶意逃债怎么处理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债务人要是恶意逃债怎么处理

  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追讨欠款。

  (一)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二)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二、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实践中,债务人不还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就是上文中提到的恶意逃债,另外一种就是没还债能力的不还债,在后者的情况下债权人多数都是会宽限时间通融的,但要是属于前一种情况的话,那么就需要尽快采取法律途径来向债务人追债了。

  三、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债权人该怎么办?

  现实生活当中,确实有部分人在负债以后,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他人或者低价卖与他人,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当发生这些情况时,法律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专门赋予了债权人一项特别的权利,我们把它称作债权人的撤销权。

  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简单来讲就是指当债务人的财产减少影响到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给债权人依法要回欠款造成困难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74条对此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般来讲,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债务关系;

  二是债务人在负债以后实施了一定的财产处分行为;

  三是债务人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了债权人的债权。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债务人要是恶意逃债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综上,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以上内容由余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余平律师咨询。
余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25好评数3
咸安区文笔路168号——咸安区法院大门正对面一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余平
  • 执业律所:
    咸安区中心法律服务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70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咸宁
  • 地  址:
    咸安区文笔路168号——咸安区法院大门正对面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