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党菊律师亲办案例
花钱托人“办事”的后果,你想过吗?
来源:胡党菊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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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托人“办事”应该是生活中屡见不鲜的事情,但是如果你花了钱,事情却没办成,结果会怎么样呢?

今天,分享两个以“不当得利”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件事实:

周某通过王某母亲叶某牵线为其找事业编正式工作,先后共支付15万元。王某分别于2017年3月15日、2017年9月9日、2017年9月27日为周某出具收条。

一审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人王某偿还办理工作款人民币150000元。

2、判决诉讼费由被告人王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本案中,周某为办理正式在编的小学教师工作,给付被告王某钱款,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存在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扰乱了国家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

一审裁定:

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原告周某。

原告周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撤销原审裁定,改判被上诉人返还1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国家招录正式编制的小学教师要通过笔试、复试、面试、体检等诸多环节,周某为办理正式在编的小学教师工作,希望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扰乱了国家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二: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蒋某、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8月22日登记离婚。被告蒋某与原告郭某经被告王某母亲赵某、原告郭某姐姐郭某某因被告蒋某为原告郭某办理退休并能领取退休金之事而介绍相识。2016年4月2日,被告蒋某在原告郭某处取得25000元,称是办理退休的前期费用。被告蒋某为此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并约定事情办理不成予以返还。2016年7月12日,被告蒋某又在原告处取得68000元,称是办理退休补交的保险费用。被告蒋某为原告出具欠条。2017年9月,被告蒋某承诺的事情始终没有音信。原告到社保部门了解,被告知没有此事。原告去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

一审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蒋某返还人民币93000元,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被告蒋某以为原告郭某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为由向原告两次索取人民币9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取得钱款后并未兑现承诺、为原告办理事宜。现原告郭某要求被告蒋某返还此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蒋某取得此款期间虽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但被告王某未参与此事,亦未收到原告的款项,不承担连带返还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蒋某辩称其收到钱款后将此款交给案外人张宏伟,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为原告书写欠条的人为被告蒋某,故被告蒋某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人民币93000元。

2、驳回原告郭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0元,由被告蒋某承担。

被告蒋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是否应返还被上诉人款项93000元。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委托关系,上诉人受被上诉人委托将款项交付了案外人,上诉人无还款义务。本案中,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分别出具25000元及68000元两张欠条,上诉人对给付款项及出具欠条的事实予以认可。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系委托关系无证据证明,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涉及案外人王某某刑事案件,应由刑事案件处理的问题。现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系王某某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案涉款项被认定为诈骗金额,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上诉人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告蒋某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本案中,郭某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蒋某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

再审裁定如下:

1、撤销本院(2019)辽07民终XX细号民事判决及凌海市人民法院(2018)辽0781民初XX号民事判决。

2、驳回被申请人郭某的起诉。

一审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62.50元退回被申请人郭某,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退回再审申请人蒋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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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党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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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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